高雄市獅甲國宅社區地下室停車場管理辦法


一、本社區地下室所有之車位非屬私人產權,非有特定專用權人使用停放,須向社區管理委員會申請承租,始有停放使用權利。


二、本社區自車道出入口至地下室通行各處之所有車道使用權,僅供住戶通行之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暫時停車或以其他方式占用,違者驅離。


三、本社區承租車位之專用權人應向管理室登錄其車位得停放車輛之車號(即牌照號碼),且得隨時更換登錄車號。


四、除計程車、救護車因載送住戶需要進入本社區地下室並立即駛離之情形,或者因房屋裝修、購買大型物件有運送必要而事先向管理室報備載車輛之車號及人員,並以不妨害通行之方式停放者外,未經登錄車號之車輛一律不准進入本社區地下室(縱使開車之人為本大樓住戶亦同),違者立即驅離。


五、經登錄車號之車輛應停放於所登錄之停車位,若有發現停放於車位車輛之車號與所停放車位登錄之車號不符者,一律驅離並立即責令車主駛入該車所登錄之車位。對情節嚴重者,並得由管委會對行為人提起侵權行為及竊占罪之民、刑事訴訟。


六、房屋所有權人如有異動,則停車位收回,另行招租。


七、車位僅供停車使用,不負保管責任,並不得供非停車之任


    何使用;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妨害公共安全之物品,並嚴禁洗車。不得在地下室公共區域或停車格外置放、堆置雜物、機車及腳踏車,經書面勸導2次後仍未改善,則停車位收回,另行招租。


八、停放車位須向管理委員會繳納「停車位使用管理維護費」,收費以三個月為一期,當年度1月份至3月份為第一期,依此類推。   


九、每期第一個月15日前未繳納者,先行公告;21日管制遙控器鎖碼;當月月底(30日或31)取消停車權利,另行公告招租。


十、住戶繳納費用時,須完成當期管理費繳交(不得有欠繳之情形),始得繳納「停車位使用管理維護費」,或同時繳納該二項費用。住戶欠繳當期管理費者,取消停車權利,另行公告招租。   


十一、每一停車位使用一個遙控器,遙控器費用為新台幣350


            元,須由住戶購買,遙控器及購置費用不退、不換。


十二、本辦法由高雄市獅甲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制定,得視


      情況修改,經公告7日後生效。


十三、本辦法於102125日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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