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一、為維護本社區公共設備之完整、環境衛生之清潔與全體住戶之權益,避免各住戶裝潢期間遭受破壞,造成社區無謂之損失,特訂定本辦法以資遵循。
二、各住戶內部之裝修工程,由住戶自行辦理,並須遵守建築相關法令規定,本辦法效力及於住戶及受委託之施工單位。
三、各住戶內部裝修工程規劃前,應確實了解房屋建築結構、水電設備等系統之有關資料,以避免有與本社區各項公共設備有牴觸之工程。
四、施工單位,裝潢前應將裝潢公司名稱、負責人、現場監工、施工人員名冊、施工期限、裝潢保證金現金、裝潢施工承諾書送社區管理委員會核可。
五、為有效約束裝潢施工單位,在施工期間內善加愛護本社區所有公共設施與鄰戶之設備及裝潢廢棄物之處理等,裝潢戶須責成裝潢施工單位向管理室繳交裝潢施工保證金2萬元(完工經查驗符合本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後,無條件退還)。
六、裝潢戶需與裝潢施工單位共同簽具裝潢施工承諾書,承諾施工單位在施工期間遵守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所有管理規約及管理辦法等規定。
七、裝潢施工單位須於施工前三日(如遇假日順延)完成申請作業。
八、管理室於該棟張貼施工公告,告知該棟住戶。
九、裝載裝潢材料、施工機具等車輛進入本社區時,僅得裝、卸貨作業,不得停車。
十、裝潢施工人員不得在施工現場大聲喧嘩、大聲播放音響
或惡性破壞公共安寧。
十一、裝潢施工人員不得在大廈內或施工現場賭博、酗酒、
鬥毆或隨地棄置煙蒂、吐檳榔汁、便溺等或任何違法
行為。
十二、裝潢施工人員不得進入非其承包工作範圍內之地區。
十三、裝潢施工單位不得在本大廈內之任何區域張貼廣告。
十四、該裝修工程不得有與原建築結構牴觸之工程,如需要
時應先向建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向管理委員會報備後
始得動工。
十五、不得於本社區四周外牆裝設或懸掛可外視之招牌標幟
或有礙整體美觀之設施。
十六、裝修中進行牆壁、地面水泥之打鑿等有發出聲響之
作業,應於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時至中午12時;下午2
時至5時為之,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不得施工,以
免影響他人之休息及安寧。
十七、裝修中若造成供水之水管、道路路面及水溝之損壞時
,該住戶應負賠償責任。
十八、裝修期間所有裝修之工具、材料及裝潢廢棄物,需置放於裝潢戶內不得堆置於公共行人道、圍牆外四周,並於每日下班前以袋裝密封運出本社區,逾期由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派人清理,其費用由裝潢施工保證金做為執行費用之憑證依據。
十九、裝修時如不慎損及供水之水管、電力設備或其他公共設施,應即通知本大廈管理委員會作緊急處置,並立即予以修復。
二十、裝修時如有損壞公共設備、公共設施,經通知而於期限內不立即修復者,即由裝潢施工保證金做為執行費用之憑證依據執行;保證金額不敷執行時,裝潢戶需負連帶責任。
廿一、裝潢施工單位應依政府規定投保工程意外險及第三人責任險,並依勞基法辦理勞工保險事宜,如發生任何安全或意外事故,與本社區管理委員會無涉。
廿二、施工單位如有違反以上各條規定,經管理室制止或促請其改善而無效者,本社區管理委員會得禁止其施工並得沒收保證金做為執行憑證。
廿三、裝修工程完竣後,經本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認可,符合下列條件者,得領回裝潢施工保證金。
1.未損壞公共設施、道路、水電管線等。
2.未損壞鄰戶之財物及建築設施等。
3.雖有上述之損壞情事,然已修復經驗收合格者。
4.無堆置裝潢廢棄物、剩餘建材及大型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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